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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拒绝危险品

1998-12-12 来源:光明日报 刘小兵 齐育强 我有话说

《铁路法》明令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,但《铁路法》自1991年实施至今已7年,北京铁路有关部门每年仍要查获各类危险品十余万件、炸药上千公斤及数万枚的雷管。

韩桂明是河北省蔚县人,26岁,1998年初,他在北京门头沟区一个体煤矿做工时,听别人说炸鱼可以“致富”,便私留了20管铵锑炸药及8号纸壳电雷管29个,准备带回老家。结果韩桂明在今年1月11日携带这些危险品进入北京铁路分局雁翅火车站内时,被正进行安检的车站工作人员及民警当场查获。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。韩桂明事后非常懊悔地说,我真的不知道带这些东西犯法。此时明白,已为时过晚。

26岁的谢强,是四川省绵阳市人,他曾在川藏边界作生意时遭抢劫,辛辛苦苦赚的钱被洗劫一空,令他非常气恼,心想要是有防身的武器就不会吃这个大亏了。于是他便买了一支自制的转轮手枪、子弹三十五发,并随身携带到了北京。1998年7月5日,他来到西客站准备乘车离京,在通过安检处时,被公安人员查获,以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大量事例告诉人们,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其他公共场所同样危及公共安全。而旧刑法对此缺少定罪依据。本着罪行法定原则,修改后的刑法明确规定“非法携带抢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,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。这一规定,将此类犯罪的定罪范围扩大到一切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,以利更严密地预防和打击犯罪,更大限度地保护国家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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